各县(区)档案局、馆,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、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:
根据《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》(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)第十四条“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制度”的要求,充分发挥档案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,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现将《全市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(2023年)》予以印发,请结合各自职能,认真做好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。
各县(区)档案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本县(区)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,确保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应收尽收、应归尽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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